发布时间:2024-10-19 07:01:01 作者:彩神Vll 点击量: 214
不久前,日本森林综合研究所的堀靖人撰文阐释了德国林业的特点。德国林业的仅次于特点是,林业生产集中于展开,木材销售由林主协会分担。文章指出,日本在“森林、林业再造计划”中,应当以德国林业为样板。德国林业之所以受到很高评价,就在于在林业产业链中,制材工业规模化发展。
20世纪80年代,日本和德国的木材产量基本相同,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德国木材产量经常出现增长势头,忽略日本木材产量渐渐增加。此后,在经济国际化潮流的推展下,两国差距更进一步拉大。日本和德国木材产量的动向指出,德国在国际化潮流中乘势而上,日本则回头了下坡路。
德国的实践中解释,必需考虑到使上游地区的政策措施适应环境下游的变化。木材工业发展助推林业兴旺德国木材产量减少,不仅因为其具备繁盛的林道网和林业机械化,更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德国木材工业的发展。
总之,德国木材工业迎合了国际化发展,即木材工业特别是在是制材业生产集中化,同时制材业向出口型产业改变。日本在森林、林业再造计划中注目德国林业,将林业视作快速增长型产业的观点受到很高评价。
但该计划将焦点放到木材供应的生产结构上,而忽略了市场需求对木材产业的夹住。只有木材工业快速增长了,才能消化跃进的木材,不断扩大林业生产才有意义。
德国林业的发展,归功于木材产业的结构变化,供应木材的林业是在适应环境这种变化的条件下发展一起的,对不断扩大林业生产起承托起到的,是木材产业和与其结构变化相适应的木材供应措施。针叶树制材业承托着德国林业德国所生产的木材大体分成干材、工业用材和燃料材3种类型,干材主要供应锯材厂,工业用材主要用作纸浆及木质板原料。而在日本,干材作为工业用材,分成A材、B材和C材;D材为燃料材。在德国的木材生产量中,针叶材占有率较高,特别是在是针叶树干材。
2007年,木材产量中干材占有率约61%,在德国林业中充分发挥主要起到的云杉,其干材的生产率约73%。与工业用材比起,干材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展开交易,因此可以说道干材生产承托着德国的林业经营。在德国木材工业中,制材厂是木材消费的主要部门。
制材厂作为木材市场需求大户,在德国占据很高地位,对德国林业起着十分最重要的推展起到。制材工业生产集中化,锯材出口产业化德国林业在不断扩大木材生产的背景下,构成了以制材业居多的木材产业结构。德国制材厂数量呈圆形大幅增加之势,1970年约有5500家,2000年时增加到2000多家,但制材厂规模则在不断扩大,构成规模化生产。
这与日本的情况正好忽略。德国制材业很快跃进的原因是,构建了锯材出口产业化。1999年以后,针叶树锯材进口量浮动在400万立方米-600万立方米,而出口量持续减少,2003年出口多达进口,2008年超过1200万立方米高峰。由于受到2008年雷曼冲击的影响,2009年和2010年出口量虽大幅上升,但仍多达进口量。
20世纪第一个10年,承托德国木材市场需求的针叶树锯材出口量渐渐减少,这期间制材业通过生产的集中化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关于国内的木材市场需求,德国联邦政府于2004年通过的“木材宪章”确认了为应付气候气候变化、不断扩大林业和农村地区低收入,要不断扩大木材利用的方针,即通过前进木结构房屋建设和木质能源利用,10年内减少木材消费量20%(国民人均消费从1.1立方米减至1.3立方米)。正如“木材宪章”方针所拒绝的,德国木材消费量经常出现了快速增长,其中制材业木材消费量减少回应做出了相当大贡献。
木材供应适应环境木材产业市场需求结构变化制材厂数量的增加和改向大型工厂,构成规模化,对木材供应产生了相当大影响。以前,林主各自销售木材。锯材用材(干材)的销售,一般是林主自己与制材厂调停价格,必要卖给工厂。
工业用材的销售,中间商与林主商定价格,然后将木材卖给纺织公司等。但这种销售方式对林主有诸多不利因素:木材定价会因个人因素经常出现恐慌;各林主因木材销售量较少而在价格谈判中正处于劣势;林主为销售木材要花费相当大劳力等。
另一方面,制材厂与各林主分别签订合同、出售其少量的木材也很困难。这种有利于双方共同利益的缺失,随着制材厂生产规模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更加显著。即使木材交易量减小,但由于德国的森林所有结构和日本一样,也是小规模集中的,所以很难像森林联合施业那样把木材生产集中于一起。
况且,要转变小规模集中的所有结构完全不有可能。回应,德国在木材供应方面采行的对策是正式成立林主协会,以协会为窗口,与木材的大买家展开调停,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合约展开木材交易。
同时,或把会员生产的木材集中于一起,或由协会展开木材生产,以此提升木材供应量。林主协会是德国联邦森林法第三章规定的森林经营合作的组织(FBG),是为解决小林主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差而正式成立的合作的组织,积极开展木材销售是其最重要任务之一。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对林主协会的正式成立给与了扶植,如获取初期投资补助金和经营补助金。2007年,德国制订了对林主协会给与补助金的新项目,即当协会将各成员生产的木材集中于一起销售时,给与木材集中于销售奖励金。
木材集中于销售奖励金的期限为10年,但是无法与上述经营补助金反复。木材集中于销售奖励金也反映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于通过林主协会将小林主的木材集中于销售的推崇。回应,有人担忧,在供应方面集中于销售的作法不会阻碍市场经济的竞争,但供应方面是将小生产者集中于,而供应结构完全恒定。另外,在市场需求方面,由于买家更加强劲,所以几乎没适当担忧木材贸易独占化。
德国制订有竞争容许禁令法。德国林主协会为提升价格调停能力,将木材集中于卖给大买家,未违反竞争禁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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